各國對貨運代理行業的管理因其國情和歷史背景不同而不同。有的國家為了控制貨運代理行業中沒有成效的、財政收支不穩定的以及被認為做法不公正的情況,而對貨運代理活動進行管理;有的國家為了保證國際貨運代理最低水平的財政責任而對貨運代理活動進行管理;還有的國家對貨運代理活動進行管理是為了證明貨運代理企業的誠實性及其技術專長,以避免其胡作非為或提供不合格服務。
由于對貨運代理行業的管理理念有所不同,因此各國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也有所差異,但通常的管理制度包括許可證制度和財務責任制度,其中實行許可證制度最為普遍。
此外,fiata作為各國貨運代理協會的國際組織,多年來積極推薦其制定的國際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件,力圖使不同法律體系國家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責任、權利及義務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不少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貨運代理協會,如英國、加拿大、挪威、丹麥、瑞典、芬蘭、德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亞、泰國、中國等相繼制定了本國的標準交易條件并頒布實行。使用標準交易條件規范各國的貨運代理行業已成為當今世界發展的一種趨勢,不僅為各國所接受而且得到了許多國家法院的認定。
(一)外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制度
1.許可證制度
實行許可證制度,即針對國際貨運代理這一特殊行業實行申請者資格審查的制度。通過許可證制度,國家能夠對申請執照的國際貨運代理進行審查,了解其財政地位、誠實性和技術能力,從而控制其經營質量。對于不能滿足許可證制度所規定的最低標準或不能宣布其付款保證的貨運代理企業,不予以頒發執照;對即使已領到執照但發生破壞信譽或破產行為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通過保留、吊銷其執照的權利控制其行為或財政信譽。
根據許可證制度,只有獲得執照的個人或公司才允許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沒有執照進行經營的則要按照民法規定課以罰款。以美國為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由聯邦海事委員會進行管理,欲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企業,必須先到該委員會注冊登記,并須繳納保證金,在取得其頒發的營業許可證之后才能正式從事貨運代理業務。
美國許可證制度規定了保證金的金額:
(1)從事貨運代理業務(代理人型)應繳納5萬美元的保證金。
(2)從事無船承運業務應繳納7.5萬美元的保證金。
(3)外國企業在美國設立代表處從事貨運代理業務應繳納15萬美元的保證金。
美國許可證制度同時還制定了取消營業許可證的規定:
(1)違反海運法的行為或違反聯邦海事委員會有關貨運代理的任何條文、規章的行為。
(2)對聯邦海事委員會任何合法的命令或者詢問不做出任何反應的行為。
(3)對為取得營業許可證或延長其營業許可證,故意向聯邦海事委員會制造假象或提供假情況、假報告的行為。
(4)經聯邦海事委員會確認,對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已不夠資格的營業者。
(5)對不能履行聯邦海事委員會的債務責任,如罰款及其他款項的營業者。出現上述情況之一,則取消其營業許可證。
2.財務責任制度
財務責任制度是為了保證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出現業務糾紛、需要承擔責任時具有一定的賠償能力。根據1995年5月1日生效的美國《遠洋航運改革法案》第19條規定:
(1)除非按聯邦海事委員會規定的格式和數額提供了經財政部認可的由擔保公司出具、用以擔保其財務責任的擔保金、保險證明或其他擔保,任何人不得從事貨運代理業務。
(2)對于取得的擔保金、保險或其他擔保,一是用以支付本法案做出的賠償命令或處以的罰款,二是用以支付貨運代理在其有關運輸活動中引起的其他主體對他的索賠,三是用以支付貨運代理在其有關運輸活動中引起的損失。
(3)對于通過法院判決追索對貨運代理擔保金、保險或其他擔保的索賠程序,聯邦海事委員會應當就保護索賠人、貨運代理和擔保公司的利益指定規則。
(4)對于居所不在美國的貨運代理,應當指定一位居住在美國的居民代理人,接受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傳票和文件。
(二)我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制度
1.審批制度
1995年6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6月29日由原外經貿部發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從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所需條件和審批程序方面制定了貨運代理企業的審批制度。
審批制度規定一切從事國際貨運代理的企業都必須報請審批機構批準,獲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手續方可營業。目前,我國內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已取消審批制度,但必須嚴格執行《規定》中的注冊資本條款。
小貼士
《規定》中規定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即海運500萬元,空運300萬元,陸運、快遞200萬元,同時還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申請設立一個分支機構,應當相應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則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
2.注冊備案制度
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規定》,取消了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制度。2005年2月商務部聯合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有關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登記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以及2005年3月商務部頒布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簡稱《備案辦法》)明確了貨運代理企業注冊登記備案的條件和程序。
小貼士
《通知》和《備案辦法》規定:新設立的內資貨運代理企業,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公司的條件,達到《規定》中經營貨運代理業務所需要的最低注冊資本,在當地工商局就可以直接登記注冊,成立公司經營貨運代理業務。
《備案辦法》規定:無論是原來審批的貨運代理企業,還是新成立的貨運代理企業,都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到當地商務部門重新進行備案,以加強對行業的后續管理。
《通知》和《備案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我國內資貨運代理企業的管理制度由審批制調整為注冊備案制,這一調整不僅簡化了管理程序、節約了管理成本、方便了貨運代理企業,更重要的是從根本上打破了長期以來束縛中小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貨運代理業務的體制性障礙,適應了貨運代理市場放開后新形勢的變化。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對于外商投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設立仍然實行審批制度。
3.無船承運人管理制度
對于無船承運人,2002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簡稱《條例》)確立了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的實施有效規范了國際海運市場秩序。
小貼士
《條例》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為80萬元人民幣,并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增加20萬元保證金。保證金用于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以及支付罰款。
為了進一步完善無船承運的管理制度、緩解無船承運人的資金壓力、保障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按照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自由選擇”原則,經與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商,交通運輸部決定,在現有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之外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供無船承運人選擇。
小貼士
自2010年11月1日起,無船承運人可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統計,截至2011年4月27日,已有3694家無船承運業務人取得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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