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說文解字》曰:“誠,信也,從言成聲”;“信也,從人從言”。所謂誠實,就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隱瞞、欺騙;所謂信用,就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而作為經營風險和信用的特殊行業的保險業,對誠信的要求更為嚴格,這種要求被稱為最大誠信原則或最大善意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最大誠信原則最早產生于海上保險,最初主要是對投保人的約束,后來在一般保險領域得以確立,并要求保險人也要盡最大誠信義務。保險活動要求最大誠信原則是因為:
(1)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保險人的賠償或給付被偶然性所支配。
(2)保險人在承保時,對保險標的的狀況一般知道得不多,也不能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
(3)保險標的在投保后仍由投保人控制,要求投保人盡妥善保管的義務,與未投保時
一樣。
(4)保險合同的條款和費率由保險人單方制定,技術性強,要求保險人盡誠信義務。
誠信是保險業的“立業之本”。修改后的我國《保險法》對誠信原則的運用和保護,除“總則”新增條款將其確定為基本原則外,還體現在對投保誠信原則、承保經營誠信原則、索賠誠信原則、理賠誠信原則和對違背誠信原則的懲治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明確的規定,從而為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確保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具體修改內容為:
(1)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擔理賠通知義務。我國原《保險法》并未規定,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給付請求后,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2002年的修改,要求保險人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我國《保險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2)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承擔保密義務的范圍有所擴大,受保密義務保護的當事人的范圍也有所擴大。將我國原《保險法》規定的應當保密的事項由“業務和財產情況”擴及到“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受保密義務保護的權利人還包括了“受益人”。我國《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3)人身保險合同和準備金的轉讓,不得損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1995年我國《保險法》第87條僅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終止業務的,應當將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和準備金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新修訂的我國《保險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最大誠信原則要求投保人履行締約告知義務和保證義務;要求保險人履行締約說明義務、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
1)告知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該條規定包含告知義務有以下方面的內容。
(1)告知義務的時間。告知義務是一種先合同義務,存在于合同訂立階段,并由法律直接確立。告知義務的履行限于保險合同成立前。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沒有異議的,保險人不得因此解除合同。
(2)告知義務的主體。有些國家規定告知義務的主體限于投保人,也有國家規定是投保人、保險人均有告知義務。我國法律只規定投保人負有告知義務,實踐中應該作擴張解釋,將被保險人也包括在內。
(3)告知的范圍。告知的范圍是指應當告知的事項和免除告知的事項。應當告知的事項各國一般采取兩種做法:詢問告知主義和自動申告主義。我國從法律規定上主要傾向于以詢問告知為原則,自動中告為補充的做法。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僅限于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項。保險人設計的投保單和風險詢問表,視為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書面形式。
(4)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違反告知義務主要有兩類情形:一是告知不實,即誤告或錯告;二是不告知,即隱瞞和遺漏。我國《保險法》第17條根據告知義務人的主觀狀況、情節的輕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所謂“嚴重影響”,是指未告知的事項為發生保險事故主要的、決定性的原因。如果保險事故的發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項引起,可以認定該未告知的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嚴重影響”,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
2)保證義務
(1)保證的含義。保證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出的特定承諾,擔保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或某一事實狀態的存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承諾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或者保持某種狀況的內容是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保證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控制風險。通常認為保證條款是保險合同中最重要的約定。保險合同中約定有關保證條款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保證的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兩種方式。明示保證是指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記載的、成為合同組成部分的保證條款。明示保證又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確認保證是對過去一特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證,而承諾保證是對將來某一事項的行為或不行為的保證。默示保證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于某特定事項雖然沒有作明確的擔保,但該事實的存在是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的依據,因而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的事項。默示保證在海上保險中尤為重要,如船舶適航、不繞航被認為是投保人的默示保證。
國際物流風險與保險
(3)違反保證的后果。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時,保險人可以自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之時解除保險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或者免除保險責任或者減輕保險責任。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受該保險合同中保證條款約束。但是,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有過錯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的責任。
3)說明義務
(1)說明義務的含義。說明義務是指訂立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的義務。這是我國《保險法》第18條規定的保險人的一項義務。該義務具有下列特點:第一,說明義務是法定義務;第二,說明義務是先合同義務;第三,說明義務具有主動性,無需投保人提出要求。
(2)說明義務的履行。保險人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時,應當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程度為限,但是可以根據投保人的投保經驗作不同程度的解釋。說明的內容以保險合同條款為限,在方式上,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
(3)違反說明義務的后果。我國《保險法》第18條沒有規定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一般后果,但是,對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的違反規定了法律后果,即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所謂“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保險人對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不因其他分支機構已與該投保人訂立有同類保險合同而可以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Zalando正全力趕超亞馬遜,lazada與亞馬遜競爭
EMS是哪個快遞(ems是哪個快遞)
惠州哪家FBA頭程收費便宜,惠州市fba價格
MSC擴大亞太地區和西南太平洋地區的服務覆蓋范圍!可能有你想去的港口!
什么叫運輸?它的產品和計量單位是什么?
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APM Terminals在丹麥開設新工廠
空運意大利費用價格參考(到意大利空運價格大概多少)
到底什么是跑水賬號(跑水賬號有什么危害)
美國海運海關查驗費用
成都國際空運行李郵費大概是多少?走特殊渠道會更貴?
美國FBA頭程時效(美國fba頭程空運門到門派送時間是6個工作日)
印度海關清關的海關清關,互聯網清關,綜合分析,印度海關清關流程和印度當地清關的關稅是多少錢,全面解析
漢堡南部在國際海事組織2020年之前宣布“環境燃料”附加費
30億AI國際海運港口即將修建(馬來西亞將建首個人工智能人工智能)
CMA CGM宣布提高亞洲到北非和地中海的FAK率
國際空運對貨物重量尺寸有限制嗎?(常見的空運貨物限高是多少)
受干旱影響:巴拿馬運河限制每日通行以節約用水
上海東方航空公司官網(上海東方航空公司官網招聘)
比較便宜的幾家國際包裹公司